鄭州商品交易所夜盤交易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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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17-03-27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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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2014年6月13日審議通過,自2014年12月12日施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夜盤交易,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》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參與夜盤交易品種的交易、結算、交割、風險控制等優先適用本細則的規定;本細則沒有規定的,適用鄭州商品交易所其他業務實施細則。
第三條 交易所、會員和客戶必須遵守本細則。
第二章 夜盤交易品種和交易時間
第四條 夜盤交易是指除日盤(即:上午9:00至11:30和下午1:30至3:00)之外由交易所規定交易時間的交易,夜盤交易品種為交易所規定的期貨品種。
夜盤交易時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。
第五條 本細則中所稱的“交易日”是指從夜盤開市至日盤收市的交易期間。
第六條 夜盤交易品種的新合約首日交易從上市交易日的夜盤開始。
新品種上市的首日交易從上市交易日的日盤開始。
第七條 夜盤交易通過遠程交易席位進行交易。
夜盤交易期間不辦理遠程交易席位申請業務、開戶業務。
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,交易所可以調整夜盤開市、收市時間,或者暫停夜盤交易:
(一)因計算機交易系統、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,致使10%以上的會員不能交易的;
(二)在夜盤開市前,30%以上會員未能完成結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統初始化工作的;
(三)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。
第三章 交易、結算和風險管理
第九條 夜盤交易合約開盤集合競價在每一交易日夜盤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,日盤不再集合競價。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作為該交易日的開盤價。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,開市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。若夜盤不交易,則集合競價順延至日盤開市前五分鐘進行。
開盤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申報單自動參與夜盤開市后競價交易。
第十條 會員必須在夜盤開市前補足結算準備金至最低余額。未補足的,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時,夜盤開市后禁止開新倉;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時,交易所將按《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》的規定進行處理。
第十一條 會員對上一交易日結算結果有異議的,應當在夜盤開市前30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。如遇特殊情況,會員可在夜盤開市后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。在規定時間內,會員沒有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的,視作已認可結算結果的正確性。
第十二條 夜盤交易期間,不辦理出金、有價證券提取及交割相關業務。
第十三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:強行平倉前先由會員自行平倉,除交易所特別規定的時限外,一律為夜盤開市后至日盤10:15之前。會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平倉完畢的,交易所強制執行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,交易所按《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》有關規定處理。
第十五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。
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。